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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建锋与张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锋,张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51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锋,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青林,男,1961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建锋与张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工资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青林银行工资存款限额120000元(详见协助通知书)并划拨至本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学宽审判员  张跃勇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增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