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建锋与张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锋,张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51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锋,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青林,男,1961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建锋与张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工资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青林银行工资存款限额120000元(详见协助通知书)并划拨至本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学宽审判员 张跃勇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增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