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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827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刘汝梅、帅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汝梅,帅斌,孙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827执514号申请人:刘汝梅,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申请人:帅斌,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孙麦红,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27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帅斌、孙麦红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叶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