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6执异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唐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唐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华兴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异字第27号案外人:盖殿华,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黄丽,女,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105国道以西、316省道以南。法定代表人:华兴合,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华兴合,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在本院执行高唐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泉洁公司)、华兴合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盖殿华于2017年6月7日对执行泉洁公司租赁给蒋广水的八台纸机中的二台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盖殿华称,2012年10月1日,我将两台35**型纸机租赁给泉洁公司使用,至今未支付租金,也未返还,现两台纸机被查封,要求法院中止执行,解除对纸机的查封。本院查明,2014年元月1日,被执行人泉洁公司与蒋广水签订《企业承租合同书》,泉洁公司将厂区内的车间、八台纸机及配套设施出租给蒋广水,租赁期十七年零四个月,自2014年元月至2031年5月1日。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洁公司、华兴合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鲁1526执恢207、208、209号执行裁定书,将泉洁公司租赁给蒋广水的八台纸机中予以查封。案外人盖殿华以被查封纸机的两台35**型纸机系租赁给泉洁公司,自己为所有人为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了购买纸机合同书、交款凭证及将纸机租赁给的公司合同书,要求中止执行,解除对两台纸机的查封。本院认为,案外人对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其是否为权利人。本院中,泉洁公司长期占有并使用纸机,且于2014年又将纸机以自己名义长期出租他人使用,本院以泉洁公司为权利人将纸机予以查封并无不当;案外人提出的解除查封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盖殿华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 新审判员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