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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凯富纺织有限公司、潘国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凯富纺织有限公司,潘国佐,郑国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622号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莹,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凯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568号。法定代表人:潘国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潘国佐。被告:郑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凯富纺织有限公司、被告潘国佐、被告郑国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凯富纺织有限公司、被告潘国佐、被告郑国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北凯富纺织有限公司、被告潘国佐、被告郑国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雅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