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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高兴宇与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宇,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659号原告:高兴宇,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2号。法定代表人:米加德。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法定代表人:徐冲,总经理。原告高兴宇诉被告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高兴宇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兴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兴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兴宇负担。审 判 长  张书青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代理审判员  孟焕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凯杰?PAGE*MERGEFORMAT?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