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高兴宇与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宇,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659号原告:高兴宇,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2号。法定代表人:米加德。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法定代表人:徐冲,总经理。原告高兴宇诉被告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高兴宇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兴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兴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兴宇负担。审 判 长 张书青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代理审判员 孟焕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凯杰?PAGE*MERGEFORMAT?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