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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金为与贺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为,贺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990号原告:李金为,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清水河县人,住朔州市。被告:贺贵,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朔州。李金为诉贺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李金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金为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金为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李金为负担。审 判 长  田海明人民陪审员  高巧云人民陪审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