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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7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闫亮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亮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7执419号被执行人闫亮珠,农民。本院在执行闫亮珠贩卖毒品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岚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闫亮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闫亮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闫亮珠的银行存款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