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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屈建宏与邓柏闩、杨富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建宏,邓柏闩,杨富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108号原告屈建宏,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告邓柏闩,男,1985年9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杨富丽,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原告屈建宏诉被告邓柏闩、被告杨富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8日通知原告屈建宏并限其于2017年5月14日前预交案件受理,但由于原告屈建宏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屈建宏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