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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信用社、汪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信用社,汪冬明,郑雪峰,郑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信用社,住所地村头镇云山路。法定代表人:丰红晓。被执行人:汪冬明,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郑雪峰,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郑小君,女,1983年1月8日出生,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汪冬明、郑雪峰、郑小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6日,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承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诉讼费123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4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