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与何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何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组织机构代码69656043-5。法定代表人罗太山,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松,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本案在执行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与何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松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573600元及相应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768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12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车昭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