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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申请执行聂余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聂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64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675775437Q。负责人:刘立仁,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聂余,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现被执行人聂余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永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