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与田永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田永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95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负责人:侯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辉,该公司职工。被告田永华,女,40岁,地址:遂平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与被告田永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我公司办理了电话号码为156××××0590的联通手机卡,被告共拖欠电话费351元,经催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原告起诉后,经本院查找,被告在原告处登记的姓名、住址不存在,找不到被告,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现被告在原告处登记的住址不实,无法明确具体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谢军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