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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倪有岐与天津市易嘉博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有岐,天津市易嘉博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310号原告:倪有岐,男,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现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市易嘉博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47763-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景湖苑13号楼395室。法定代表人:孙鹏程,执行董事。原告倪有岐与被告天津市易嘉博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倪有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有岐以被告返还服务金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有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倪有岐负担。审判员  许洪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