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裴生根与檀琴、石院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生根,檀琴,石院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970号原告:裴生根,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檀琴,女,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石院虎,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独秀大道三环御景小区12#楼102、103、104、10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50186567L。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玲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员工。负责人:裴忠平。原告裴生根与被告檀琴、石院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裴生根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生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生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生根承担(免缴)。审判员 李元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何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