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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与张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张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3168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胜利路与磬云路交叉口原市住房公积金大楼1层。诉讼代表人:王金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硕,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峰,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诉被告张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志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人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庆返还原告交强险垫付款15057.6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2月18日18时许,张庆驾驶皖L×××××号机动车在丰县范楼镇环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后李庄村段与乔兴顺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乔兴顺受伤。事故经交警认定,张庆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经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5)丰华民初字第003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伤者乔兴顺各项损失15057.60元。原告已将赔款支付至伤者本人账户,履行了相关赔偿义务。原告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等相关规定,依法追偿所垫付的赔偿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庆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2月18日18时许,张庆驾驶皖L×××××号机动车沿丰县范楼镇环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后李庄村段,碰撞乔兴顺驾驶的三轮车,致乔兴顺受伤,肇事后张庆驾车逃逸。8月21日,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载明,张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张庆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乔兴顺无责任。皖L×××××号机动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12月25日,乔兴顺起诉原告、被告张庆等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4555.30元。2015年1月28日,经调解,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出具(2015)丰华民初字第003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月20日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乔兴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误工费4177.6元、护理费880元,合计15057.6元…”2015年3月30日,原告向乔兴顺支付15057.60元。以上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集中代收付单据、原告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张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张庆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乔兴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乔兴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误工费4177.60元、护理费880元,合计15057.60元,有权就其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费用15057.60元向交通事故侵权人追偿。因此,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505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汪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鑫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