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罗小平、李利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罗小平,李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6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负责人许青,行长。被执行人罗小平,女,汉族,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响水乡。被执行人李利军,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302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利军、罗小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89611.92元,执行费274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于(2016)湘0302执1081号中所涉案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车已拍卖成交,拍卖所得款项于2017年3月10日支付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优先受偿192351.9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领取执行人款192351.92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李利军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302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边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金春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