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北京时代信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时代信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80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信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2号幢B8056。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代理人:杨凤贤,该公司营销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大寺工业园海泽路13号。法定代表人:王诚宣,总经理。代理人:肖红力,采购部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时代信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证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邬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