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6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向某1、彭某等与裴某、田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1,彭某,向某2,裴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6执保21号申请人:向某1,男,土家族,1963年7月3日出生,农民,住址在古丈县。申请人:彭某,女,土家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农民,住址古丈县。申请人:向某2,男,土家族,1987年1月17日出生,农民,住址古丈县。被申请人:裴某,女,土家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农民,住址在古丈县。被申请人:田某,女,土家族,1991年8月28日出生,农民,住址古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1、彭某、向某2与被告裴某、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玉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裴某、田某的银行存款6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十字街营业所的银行账号43×××32内现金18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向某1、彭某、向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裴某、田某的银行存款共计60000元整;二、对原告彭某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十字街营业所的银行账号43×××32内18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向某1、彭某、向某2共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