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48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常熟市科教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莉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科教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48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科教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方塔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106428。法定代表人张立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伟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莉芳,女,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常熟市科教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莉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黄莉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交还方塔园商肆塔弄4号楼6号房;二、黄莉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常熟市科教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金37500元以及按年租金235000元的标准计算的自2014年6月1日至实际归还日的占有使用费;三、驳回常熟市科教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5元,由黄莉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登记在黄莉芳与张某某共有的位于常熟市虞山镇明日枫林13幢1204室房屋,本院已于2017年6月20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但设定有大额抵押权,申请人不申请予以处置;被执行人经查找无下落。尚未执行到位3625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薄明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