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蔡行与赵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行,赵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55号申请执行人蔡行,男,1992年7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银龙,男,1988年4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行申请执行赵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行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执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俊豪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玉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