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汪富林申请执行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富林,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汪富林,男,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珙县巡场镇。被执行人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地址:珙县巡场镇。法定代表人:赵永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汪富林依据(2016)川1526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在珙县(巡场镇)人民政府应领取的煤矿关闭补偿款:9477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钦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