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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5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辛增荷与周力、邱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增荷,周力,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549号之二原告:辛增荷,男。被告:周力,男。被告:邱勇,男。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赣0922民初54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辛增荷撤回对被告周力、邱勇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力、邱勇银行存款3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审判员  孙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