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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刘某、李某、董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李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066号申请人陈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董某。陈某申请执行刘某、李某、董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存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长征代理审判员  王德福代理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