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刘某、李某、董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李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066号申请人陈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董某。陈某申请执行刘某、李某、董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存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长征代理审判员 王德福代理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