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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伦坦与王天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伦坦,王天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418号原告:李伦坦,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王天各,女,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李伦坦与王天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伦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伦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伦坦负担。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