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伦坦与王天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伦坦,王天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418号原告:李伦坦,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王天各,女,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李伦坦与王天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伦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伦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伦坦负担。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