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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伟飞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伟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2民初113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锋,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飞,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邵阳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飞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由被告王伟飞返还原告垫付款本金65000元;2、由被告王伟飞支付原告违约金6500元;3、由被告王伟飞支付原告迟延履行金3770元(以欠款额度按每日1‰从欠款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14日,并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4、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的本案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垫付宝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个人在垫付宝网站(网址www.dianfubao.com)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会员名下或会员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车辆做担保并签订《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担保函件,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作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称作一个账单周期)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原告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付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费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卖方会员随时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额度向原告申请提现,卖方会员操作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卖方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减少卖方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提现金额的垫付宝额度。操作提现只能由卖方会员发起,但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提现时间不做限制,如果卖方会员暂时不操作提现,额度就暂时停留在卖方会员的垫付宝账户中。或者,卖方会员也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用作去其他会员处消费,此时,卖方会员的身份就转化为买方会员。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004814463972394,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担保函件。2016年7月18日,被告王伟飞分别在垫付宝会员朱真果处通过垫付宝交易支出939元,在湘乡市新军运输有限公司处通过垫付宝交易支出28200元,在苏自强处通过垫付宝交易支出35861元,以上交易款原告均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但被告逾期拒不向原告还款,故诉至法院。被告王伟飞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系法人独资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对交通运输业等进行投资。原告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在垫付宝网(登陆网址为www.dianfubao.com)上推出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原告按协议约定为会员垫付消费款,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还给原告。2015年5月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同编号为垫000032405/湘娄新化00000057)、《授权书》、《不可过户承诺函》等一系列文件,被告王伟飞成为原告推出的“垫付宝”网络平台的注册会员并取得垫付宝卡号(卡号为:8004814463972394)。《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原告向被告授予垫付宝账户及一定的信用额度,用于被告王伟飞与垫付宝其他会员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使用。被告在会员间使用额度消费,原告替被告垫付消费款项,被告按约定将垫付款项定期归还原告,原告向被告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被告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的垫付宝账户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核算账单,如被告不能按约归还原告垫付的款项,应按欠款总额的10%支付当月违约金,并在欠款未还清之前按每日1‰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016年7月18日,被告王伟飞在同为垫付宝会员的朱真果处消费939元,在湘乡市新军运输有限公司处消费28200元,在苏自强处消费35861元。被告此3次服务消费应付款项,原告均按约替被告进行了支付。但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垫付款,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故上述款项的最后还款日为2016年8月18日,还款日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判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系投资企业,其为被告垫付消费服务费用不是其经营范围,双方的交易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按约定为被告向第三人垫付了消费服务款项,被告应按约偿还原告垫付的款项。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垫付的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垫付款项、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6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交易实质为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合计超过了法定允许的标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只予以部分支持,即由被告按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8月18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损失。被告王伟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伟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65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8月18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损失。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伟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被告王伟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荣代理审判员 聂 俊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颜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适用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