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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3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佰元、王雪明等与毕向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佰元,王雪明,王雪芳,毕向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3606号原告王佰元,男,195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王雪明,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王雪芳,女,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李强、徐俊,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三原告。被告毕向桂,男,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佰元、王雪明、王雪芳诉被告毕向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佰元、王雪明、王雪芳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佰元、王雪明、王雪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佰元、王雪明、王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17元,由原告王佰元、王雪明、王雪芳负担。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喆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