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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蔡玉民与汤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汤原县鹤立房地产管理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民,汤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汤原县鹤立房地产管理处,蔡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828行初1号原告蔡玉民,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委托代理人王凤斌,汤原县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徐长久,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歆慧,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被告汤原县鹤立房地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纪云峰,职务主任。第三人蔡玉辉,女,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玉民不服被告汤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汤原县鹤立房地产管理处为第三人蔡玉辉颁发房产证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告与第三人自行和解,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 伟审 判 员  刘志勇人民陪审员  田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丽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