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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邢书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邢书东,孙淑燕,乔守合,孙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148号。负责人:孙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邢书东,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孙淑燕,女,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乔守合,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孙爱香,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7)鲁0281民初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81民初6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怀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