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郑州恒科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恒科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62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恒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公路管理局,住所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郑州恒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案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6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 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小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