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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与强永李某某、袁某某、扶风圣果果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强某某,李某某,袁某某,扶风圣果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住所地:扶风县城新区南二路俊苑小区。负责人:张胜利,任行长。被执行人强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扶风圣果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扶风县天度镇侯李村。法定代表人袁某某,任执行董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与强永李某某、袁某某、扶风圣果果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陕0324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6日生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四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某某自觉履行86153.16元,交付案件执行费1000元。申请人已于2017年6月19日将案件款领回。余款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4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