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与强永李某某、袁某某、扶风圣果果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强某某,李某某,袁某某,扶风圣果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住所地:扶风县城新区南二路俊苑小区。负责人:张胜利,任行长。被执行人强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扶风圣果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扶风县天度镇侯李村。法定代表人袁某某,任执行董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与强永李某某、袁某某、扶风圣果果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陕0324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6日生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四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某某自觉履行86153.16元,交付案件执行费1000元。申请人已于2017年6月19日将案件款领回。余款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4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