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26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房德印、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德印,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823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平,男,系东河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房德印,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李靖,男,系该单位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房德印、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8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焱火审判员  吴国华审判员  刘立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皆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