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祥星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3刑申2号胡祥星:你为犯诈骗罪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1)邓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你当庭供述是被逼迫所为,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你从在政府不属重复领款,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现你提起申诉理由已经原审审理,评判分析并无不当。且你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已超过法定期间。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研究决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