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乐文容、丁明坤、张志严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蹊分理处,丁明坤,乐文容,张志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蹊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桃蹊路80号。负责人陈芳。被执行人丁明坤,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31271971********,住四川省名山县双河乡扎营村*组。被执行人乐文容,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31271976********,住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号附*号。被执行人张志严,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31221976********,住成都市金牛区星科路*号*栋*单元*层*号。关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蹊分理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乐文容、丁明坤、张志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6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植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