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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冉懋斌与谭小龙双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懋斌,双小红,谭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2603号原告:冉懋斌,男,汉族。被告:双小红,女,汉族。被告:谭小龙,男,汉族。原告冉懋斌与被告双小红、谭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双小红、谭小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冉懋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小红、谭小龙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双小红与被告谭小龙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谭小龙系战友关系。2014年12月7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利率3%,并按月支付利息。二被告支付了四个月的利息之后,便停止了付息。现二被告已无法联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双小红、谭小龙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汇款凭条、二被告结婚登记档案;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双小红、谭小龙系夫妻关系,2002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谭小龙系战友关系。2014年12月6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双小红尾号为0079的农行账户内转入20万元。2014年12月7日,二被告以被告双小红的名义补充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一张。借条约定月利率3%,按月付息6000元。借款发生后,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即利息付至2015年4月6日,之后利息及本金均未偿付。本院认为,原���与被告双小红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双小红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被告双小红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谭小龙与双小红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未举证证明系双小红的个人债务,也证据证明系双小红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所负债务。应当认定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原告自认被告已按月利率3%将利息支付至2015年4月6日。该履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已履行完毕,本院不再作调整。对于未付利息,原告主张从2015年4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双小红、谭小龙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冉懋斌借款20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0元,由被告双小红、谭小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志诚人民陪审员  唐厚琴人民陪审员  涂小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