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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多顺与洪贞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多顺,洪贞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641号原告:王多顺,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洪贞贵,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王多顺因与被告洪贞贵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多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多顺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多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多顺负担。审判员  陈家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小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