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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6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淑红、李国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红,李国才,张金城,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6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淑红,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李国才,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金城,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李淑红、李国才与被执行人张金城、李建军纠纷一案,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徐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