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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谢光建与被告杨富田、王元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光建,杨富田,王元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353号原告:谢光建,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乾勇,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富田,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3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王元琼,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21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系被告杨富田之妻。原告谢光建与被告杨富田、王元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谢光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光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光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602元,由原告谢光建负担。审判员 万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孟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