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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贾海平与朱川、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平,朱川,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冈海龙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938号原告:贾海平,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朱川,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政通中路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780359。法定代表人:吴培文。被告:佛冈海龙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龙山镇龙小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750595695。法定代表人:范桂兵。原告贾海平与被告朱川、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冈海龙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原告贾海平负担。审判员  李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