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莫普雄与张海泉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普雄,张海泉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714号原告:莫普雄,男,1974年9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张海泉,男,1953年5月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莫普雄与被告张海泉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普雄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普雄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普雄撤回对被告张海泉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海泉负担。审判员 李春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文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