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3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麦某彩与麦某波、郑某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彩,麦某波,郑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C}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琼9003民初2703号 原告:麦某彩,女,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xx市xxx镇xx村委会八姓村,身份证号码:460029195910044645。 被告:麦某波,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xx市人,住xx市xxx镇xx村委会麦室坊,身份证号码:460029197606164633。 被告:郑某女,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xx市xxx镇xx村委会麦室坊,身份证号码:460003197812144621。 原告麦某彩诉被告麦某波、郑某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某彩、被告郑某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某波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麦某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麦某波、郑某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3日,被告郑某女、麦某波因生意资金短缺,分二次向原告借款270000元。第一次是为了订23箱芙蓉王烟,借款180000元,并约定自借款之日起每星期偿还借款21000元;第二次是为了订米,借款90000元,并约定按期每20日交还借款10000元。二被告借款后,一直拖欠至今,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都以种种借口推拖不还。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郑某女辩称,款项不是我和老公麦某波借原告的钱,是原告委托我们买烟和米的钱。我与原告是亲戚。2014年间,我在珠海上班,所在超市有便宜的烟、米出售,许多马井人都委托我帮忙买烟,原告也委托我买烟和米。后来超市被投诉,没法拿烟和米给原告。原告提交的两分协议书,上面签名均不是我和麦某波的签名,我不认可。 被告麦某波既未到庭,也未作书面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诉讼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两二份《协议书》,以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70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郑某女认为二份协议书上的签名均不是二被告的签名,不予认可,但认可拖欠原告270000元,该欠款并非是借款。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二份《协议书》认证如下:虽然被告郑某女不认可其真实性,但其经本院释明后又不申请对《协议书》上的签名及指纹进行鉴定,且也认可拖欠原告270000元。本院确认二份《协议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经查,2014年10月3日,原告与被告麦某波、郑某女签订了二份《协议书》,其中的内容为:“今麦某彩交给郑某女拾捌万元人民币定23箱芙蓉王烟,自今天起每个星期交两箱烟钱贰万壹仟元人民币给麦某彩,如有问题,收款人自负。”另一份协议的内容为:“今麦某彩交给郑某女玖万元人民币定米壹仟包,包送100包,总共1100包米,按期每20日交还拾壹万元人民币给麦某彩,如有问题,收款人自负。”同日,原告支付给二被告270000元。至今,二被告未购买烟、米给原告,也未返还原告所支付的270000元。 另查明,被告郑某女与被告麦某波是夫妻关系。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所欠的款项是借款;被告郑某女主张所欠款项是委托购买烟、米的款项,并非借款。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时主张欠款性质为借款,本院定案由为民间借贷。但根据俩份《协议书》的内容,原告支付给被告的270000元,应是委托二被告购买烟、米所支付的,而非二被告向原告所借的款项。故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原告委托二被告购买烟、米,并支付了购买所需的对价270000元。但二被告并未按原告的委托购买相应货物,未处理委托的事务,二被告应当将上述款项归还原告。现原告诉请被告返还270000元,实为解除委托关系,收回所付款项,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麦某波经依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对原告的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麦某波、郑某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麦某彩270000元。 如果被告麦某波、郑某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麦某波、郑某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rza07deltlwzn7t3aq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陈 伟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核:陈伟撰稿:陈伟校对:王慧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6月20日印制 (共印12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