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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滕州市北辛龙缘门市部与孟祥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北辛龙缘门市部,孟祥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81民初2997号原告:滕州市北辛龙缘门市部,住所地:滕州市华孚商贸城3-15号。经营者:陈桂霞,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广杰,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系陈桂霞之夫。被告:孟祥飚,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滕州市北辛龙缘门市部与被告孟祥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州市北辛龙缘门市部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广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祥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州市北辛龙缘门市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孟祥飚偿还借款本金13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22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孟祥飚偿还借款本金220元及利息(利息1322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5日孟祥飚向滕州市龙缘门市部借款15000元,至2015年6月6日尚欠13220元,孟祥飚出具欠条一份,2016年2月9日偿还3000元,2017年5月15日偿还1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20元及约定利息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孟祥飚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6日孟祥飚向滕州市龙缘门市部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龙缘批发部现金13220元,于6月12日前付清,否则月息按照3000元收取”孟祥飚在落款处签名并载明其身份证号码。龙缘门市部向本院陈述该欠条来源为,2015年5月25日孟祥飚为偿还其信用卡借款,向龙缘门市部借款15000元,龙缘门市部按孟祥飚指示将15000元借款汇入其指定的姜妍帐户。庭审中龙缘门市部提交龙缘门市部经营者丈夫蒋广杰向姜妍汇款15000元交易记录以佐证其上述陈述。之后孟祥飚偿付部分借款,至2015年6月6日尚欠借款本金13220元并出具欠条。对原告陈述的借款形成过程及至2015年6月6日尚欠借款本金13220元待证事实,有银行交易明细、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2016年2月9日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2017年5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系原告对其不利的自认,本院予以采信。孟祥飚至今尚欠龙缘门市部借款本金2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龙缘门市部与孟祥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除约定的利息每月按3000元计算超出国家限制利率部分无效及不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外,其余内容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孟祥飚于2015年6月6日出具欠条后未按其约定的当月12日前付清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孟祥飚应当偿付尚欠龙缘门市部的借款本金220元及相应利息。双方约定借款13220元于6月12日付清,该6月12日根据文义及合同目的应理解2015年6月12日约定若逾期月息按3000元支付,超出利率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保护。故孟祥飚应以13220元为在基数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9日上,以1322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以22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本案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应付利息。综上,滕州市龙缘门市部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祥飚偿付原告滕州市龙缘门市部借款本金220元及借款利息(计算办法为:以1322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有12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以1022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以220元为基数自2017年65月16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相加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滕州市北辛龙缘门市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被告孟祥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绍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