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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三台县北坝镇中心卫生院与吴顺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台县北坝镇中心卫生院,吴顺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395号原告:三台县北坝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法定代表人:张旭。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钦春,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顺乾,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原告三台县北坝镇中心卫生院与被告吴顺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三台县北坝镇中心卫生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台县北坝镇中心卫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台县北坝镇中心卫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计1904元,由三台县北坝镇中心卫生院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绪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