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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汪雪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汪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429号原告:中×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301-303、305、306、308-313、315、316、318-321、2503B。组织机构代码:78525491-5。负责人:李某某,执行(常务)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梅,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涛昱,该公司员工。被告:��某某,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原告中×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中×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由原告缴纳),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成人民陪审员  贾丽新人民陪审员  夏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