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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振明与王冬、徐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明,王冬,徐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06号原告:王振明,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王冬,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徐莉,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汉才,新沂市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振明与被告王冬、徐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振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振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振明负担。审 判 长  王雪莲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人民陪审员  陈晓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