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振明与王冬、徐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明,王冬,徐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06号原告:王振明,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王冬,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徐莉,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汉才,新沂市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振明与被告王冬、徐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振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振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振明负担。审 判 长 王雪莲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人民陪审员 陈晓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