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韦成、张绍喜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成,张绍喜,陈运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韦成,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被执行人:张绍喜,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被执行人:陈运珍,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申请执行人韦成与被执行人张绍喜、陈运珍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四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依法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249878.1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绍喜与陈运珍共同共有的位于合浦县廉州镇泮塘悦港大道18号阳光新天地7幢一单元201号房经过本院拍卖、变卖均已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继续协商和解事宜为由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中伟审判员 蒋有益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国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