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庄武忠与张阿祥、高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武忠,张阿祥,高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8民初2176号原告:庄武忠,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张阿祥,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高丽英,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庄武忠与被告张阿祥、高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庄武忠到庭参加诉讼,张阿祥、高丽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庄武忠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起诉时请求判令张阿祥、高丽英归还10000元(利息另行协商决定),庭审时变更为高丽英对张阿祥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张阿祥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0日张阿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庄武忠借去人民币10000元,期限一年,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利息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人民币2分。可是当借款期限到后,庄武忠曾多次向其催讨,张阿祥均以种种借口推脱了之,一拖再拖。最近再向张阿祥追讨,张阿祥却避而不见,连给他的打手机也不接,根本没有还款的诚意。鉴此,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平和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依法判决。张阿祥、高丽英没有到庭答辩。庄武忠围绕诉讼请求提供的由张阿祥书写的《借条》原件、张阿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庭审陈述。要证明张阿祥向其借款10000元及张阿祥身份基本信息。张阿祥、高丽英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0日,张阿祥因经营电焊生意资金不足,由陈龙、高丽英担保向庄武忠借款10000元,在身份证复印件中书写《借条》给庄武忠收执。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张阿祥未归还庄武忠借款。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庄武忠与张阿祥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符合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张阿祥向庄武忠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庄武忠提出张阿祥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庄武忠主XXX英对张阿祥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阿祥、高丽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阿祥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庄武忠借款10000元;二、被告高丽英对被告张阿祥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张阿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健民审 判 员 曾钦良人民陪审员 黄丽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赖丽萍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