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行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文霞与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确认强制拆迁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行初121号原告,王文霞,女,汉族。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利斌,男,汉族。系原告王文霞之子。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德路115号。法定代表人仵江,区长。被告委托代理人,南峰,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工作人员。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晓敏,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德路115号。法定代表人邓晓东,局长。被告委托代理人,南峰,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工作人员。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晓敏,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霞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确认强制拆迁违法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霞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申请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霞负担。审判长 刘 爽审判员 左 昆审判员 屈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