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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祥与被执行人高明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祥,高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杜祥,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高明兴,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祥与被执行人高明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祥于2017年6月20日以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了案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杜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8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世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