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祥与被执行人高明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祥,高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杜祥,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高明兴,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祥与被执行人高明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祥于2017年6月20日以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了案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杜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8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世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