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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尹素芳与董效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素芳,董效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375号原告:尹素芳,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董效备,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尹素芳诉被告董效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素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缴纳。审判员  张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