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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玉娟、田双全、梁卫东等故意杀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娟,吴亦力,王玉琼,邓超,王玉兰,田双全,梁卫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刑初267号自诉人王玉娟,女,汉族,出生于1971年3月8日,住址南充市顺庆区。被告人吴亦力,男,(其他身份信息自诉人未提供)。被告人王玉琼,女,汉族,出生于1956年3月8日,原南充市乡镇企业局退休干部。被告人邓超(王玉琼丈夫),男,汉族,出生于1955年(其他身份信息自诉人未提供)。被告人王玉兰,女,汉族,出生于1956年,南充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退休干部(其他身份信息自诉人未提供)。被告人田双全(王玉兰丈夫),男(其他身份信息自诉人未提供)。被告人梁卫东,男,南充市中心医院消化内科住院医师。自诉人王玉娟以被告人吴亦力、王玉琼、邓超、王玉兰、田双全、梁卫东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王玉娟所诉各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且缺乏罪证,并且自诉人不愿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王��娟控告被告人吴亦力、王玉琼、邓超、王玉兰、田双全、梁卫东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梅 更多数据: